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21-053
转债代码:128048 转债简称:张行转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行”)与连云港力联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调解,有关调解及后续处置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连云港力联商贸有限公司、李海波、苏宁等
(二)诉讼事由
2015 年 1 月,本行与连云港力联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力联公司”)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本行购买力联公司开发的丰联广场三套商品房。本行于 2015 年 1 月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力联公司未履行合同且将本行购买的房产网签出售给第三方。本行为此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力联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 07 民初 168号民事判决书。本行不服(2016)苏 07 民初 168 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定期报告中关于诉讼事项的披露。
二、诉讼及后续处置情况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受理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该案审理中,本行与力联公司、李海
波、苏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2.上述调解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推进,截至目前,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
南路 96 号丰联广场 106 室、213 室、409 室已全部网签至本行名下。
3. 关于权证办理事宜,力联公司承诺在三个月内协助本行办理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从审慎角度考虑,出于稳健性原则,已于 2016 年对该项涉诉购房预付款全额计提了 13,264.04 万元的坏账准备,因此,上述民事调解书如能顺利履行,本行将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
本次诉讼的后续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督促力联公司与相关部门协调相关手续办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 1410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