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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张家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21-052
转债代码:128048          转债简称:张行转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张行转债”将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 张“张
行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1 日

    3、付息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

    4、除息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

    5、“张行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
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6、“张行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凡在 2021
年 11 月 1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 11 月 1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2,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张行转债;债券代码:128048)。根据《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张行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张行转债”2020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
下:

    一、“张行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张行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ZRCB-CB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48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50,000 万元(2,500 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50,000 万元(2,500 万张)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8 年 11 月 29 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2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9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0、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
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
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本行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5、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对“张行转债”发行进行评级。

  根据中诚信证评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8]G160-1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评级展望“稳定”,“张行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级。

  根据中诚信证评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信评委函字[2019]跟踪 553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张行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江苏张
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 0933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张行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2021
年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1]跟踪 1019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张行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张行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票面利率为 1.0%,每 10 张“张行转债”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 元(含税)。对于持有“张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元;对于持有“张行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及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行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 元;对于持有“张行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11 月 1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张行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行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张行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境外机构(包括 QFII、RQFII)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月 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行不负责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中国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咨询联系人:张伊琦、陶鹰
咨询电话:0512-56961859
传真电话:0512-56968022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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