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年5月7日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6,033,0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6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26,032,8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61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2019年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536,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齐勇、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预计2019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关于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80,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方天亮、王铁旺、陈川、陈涛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5.《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32,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廖奕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