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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7 深市 英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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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28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ENVICOOLTECHNOLOGYCO.,LT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路东侧

                        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特别提示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自然人股东韦立川、欧贤华、方天亮、刘军、冯德树、吴刚、游国波、陈涛、王铁旺、陈川、李冬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川秉鸿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及比例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的条件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3)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同时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还制订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相关内容。

    4、子公司英维克信息的利润分配政策

    英维克信息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英维克信息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英维克信息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之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按上述程序分配后的剩余利润,英维克信息应每年向股东(英维克科技)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分红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80%。

三、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英维克投资

    英维克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英维克投资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