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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1-30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TARNETO TECHNOLOGY CO.,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2单元5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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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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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均承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人将按
照发行方案的内容公开发售部分老股的,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
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
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
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
不超过 50%。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烨烽、张志良、刘玉双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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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所持公司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尚修磊、李艳卓、李雪芹以及曾担任公司监事的股
东李江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所持
公司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
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黄重钧、孙雪峰、李红宙、黄前昊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焦水卿、丁巧玲、费宏山、宋光威、韩月、杨宦春、薛宏滨、郭元明、
张勇、马永亮、王振华、李世昌、段素平、王靖、许飞、王梅、周佳静、张
丽燕、胡顺、李彩琴等 20 名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票。
杭州鏖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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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天津雷石天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迟家升和李国盛、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
承诺: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
施。
(一)实施主体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迟家升和李国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各实施主体
应当在触发启动条件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及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事项,并在 5 日内召开董事
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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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
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
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
2%;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
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
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
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
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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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
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迟家升、李国盛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
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
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用于购入股份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股份公司获得薪
酬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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