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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25 深市 纳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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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28

股票简称:纳尔股份                                         股票代码:002825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NARINDUSTRIALCO.,LT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愿锁定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游爱国以及股东上海纳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游爱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股东上海慧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达明、李广、王宪委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4、公司董事王树明之关联方刘文辉、高级管理人员苏达明之关联方苏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关联方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关联方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游爱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和陶福生承诺:(1)

股份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有意向减持部分股份,但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10%,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15%;(2)减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4)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或价格区间)等信息。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该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该股票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取消或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再次成就的,公司将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不包括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及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为前提,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公司将根据届时实际情况采取下列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要约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回购资金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1%,累计回购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动用回购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增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累计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和的5%,累计增持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动用增持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累计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和的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价稳定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价稳定措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首先由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应当增持公司股份:

    1、 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因资金不足、回购议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股份回购;

    3、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2、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四)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应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回购方式、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股份种类及数量、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期限等事宜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并公告后,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股份回购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并在回购的有效期内实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及时通知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应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的详细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并送达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控股股东应当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

的详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或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