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ZhongzhuangConstructionGroupCo.,Ltd.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仅限办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庄小红、庄展诺承诺:自中装建设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中装建设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股票收盘价的计算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中装建设股票数量的50%,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股票转让价格的计算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本人在转让所持中装建设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中装建设公告。
发行人股东邓会生承诺:自中装建设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中装建设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董事庄展诺还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中装建设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装建设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发行人股东陈一、鼎润天成承诺:自中装建设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中装建设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本企业)所持中装建设股票数量的50%,转让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本人(本企业)在转让所持中装建设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中装建设公告。
发行人股东昆山中科、刘广华、福州中科、国投衡盈、上海融银、盐城中科、骥业投资、华浩投资、江西中嘉、中科汇通(深圳)承诺:自中装建设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中装建设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如上述承诺方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相关方不因控股地位、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股票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据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中装建设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为中装建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就本次发行事宜,各中介机构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天职国际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发行人律师华商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国有大正承诺:若因本评估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评估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上市
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
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
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每十二个月内回购资金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20%(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方案和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不超过等值于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当天其控制或直接持有的股票市值的10%且不低于1,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股份,其增持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3、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方案和期间,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的30%。
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为第一顺位,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的最大金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则由公司实施回购;公司增持到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