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以下程序适用于就本公司股东(“股东”)收到本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后拟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董事”)。该等程序受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适用之法规及规则所规限。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
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公司就股东提名候选人担任董事召开有关会议前,将留出一段期限,
在该期限内,股东可以就提名候选人担任董事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且该候选人可就表明愿意接受提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上述期限最短为七天,起算日不早于为此召开有关会议通知发出后的第一天,截止日期不晚于有关会议召开日期前七天。
第四条 合资格股东如欲通过以上方式向董事会提名候选人,以供董事会考虑
提名该候选人于股东大会参选董事,有关股东须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将通知邮寄至本公司总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三街 6 号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收)或本公司香港营业地点(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48 号大新金融中心 40楼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秘书收)。
第五条 每份提名通知须提供以下有关每名候选人的资料︰
(一) 候选人的姓名、年龄、联系电话号码、业务地址及住址(如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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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候选人的完整履历资料,须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
的详情;
(三) 以书面形式列举候选人就出任董事所具备的资格;
(四) 就厘定候选人具备资格入选董事会合理所需的任何其他数据;及
(五) 候选人签署的书面声明,表明其同意被考虑提名进入董事会及出任
董事(如获选)。
第六条 每份提名通知亦须提供以下有关作出推荐的股东的资料︰
(一) 有关股东的姓名及地址(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者)或其他能显示
其为股东的证明,以及有关股东的联系电话号码;
(二) 于推荐书日期,有关股东实益拥有的本公司股份类别及数目,以及
持有有关股份的期间;及
(三) 作出推荐的股东的书面声明,当中列明(i)候选人将出任董事会的执
行或非执行董事的职务;及(ii)股东相信候选人有能力履行董事职责的原因。
第七条 本公司可要求任何候选人提供就厘定候选人是否具备资格出任董事合
理所需的其他数据。倘董事会酌情要求与候选人进行面试,本公司亦可要求候选人进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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