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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17 深市 黄山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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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胶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0-24

股票简称:黄山胶囊                               股票代码:002817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ANHUIHUANGSHANCAPSULECO.,LTD.
                    (安徽省旌德县白地洪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一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黄山胶囊”“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余春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余超彪,胡建飞、汪红时、叶松林、刘松林、朱观润等5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中,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仅承诺第(1)项与第(2)项):(1)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其仍在股份公司任职的,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25%;自其从股份公司处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
年4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股东余春禄、张光秀、陈发娣、余志平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上述股东外,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其他6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控股股东余春明,其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股票,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发展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承诺如下:
    1、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2、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预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启动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
    公司拟采取的股价稳定预案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合计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80%。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控股股东余春明)、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的合计值的50%。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的,上述主体应在前一次股价稳定预案实施完毕3个月期间届满后,再次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顺序
    公司股价触动预案启动的条件后,第一实施顺序是公司回购股票;第二实施顺序是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第三实施顺序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资金达到承诺的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下述“(五)、停止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资金达到承诺的限额后,公司股
价仍未达到下述“(五)、停止条件”的,则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
     (四)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后,公司依法实施回购方案。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公司回购的股票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五)停止条件
    在前述“(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具体预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能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春明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超彪承诺:本人作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津贴或薪酬;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不得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