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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17 深市 黄山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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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胶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6-10-12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ANHUIHUANGSHANCAPSULECO.,LTD.
                   (安徽省旌德县白地洪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号)
                                 1-1-1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2,167万股,本次公开发
                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公开发行
                全部为新股发行,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13.88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6年10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667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余春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一、董事、总经理余超彪,胡建飞、汪红时、叶松林、刘松林、朱观润等5
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中,持有公司股份的监
事仅承诺第(1)项与第(2)项):(1)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其仍
在股份公司任职的,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股权总数的25%;自其从股份公司处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自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
份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所持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
                                      1-1-2
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
    2、公司股东余春禄、张光秀、陈发娣、余志平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
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上述股东外,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其他6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10月12日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余春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一、董事、总经理余超彪,及胡建飞、汪红时、叶松林、刘松林、朱观润
等5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的监事仅承诺第(1)项与第(2)项):(1)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
其仍在股份公司任职的,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25%;自其从股份公司处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自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前述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2、公司股东余春禄、张光秀、陈发娣、余志平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
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上述股东外,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其他6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
                                      1-1-5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预案,该议案已
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启动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
    公司拟采取的股价稳定预案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回购
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且单一
会计年度内合计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80%。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控股股东余春
明)、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
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的合计值的50%。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的,上述主体
应在前一次股价稳定预案实施完毕3个月期间届满后,再次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
    3、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顺序
    公司股价触动预案启动的条件后,第一实施顺序是公司回购股票;第二实
施顺序是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第三实施顺序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资金达到承诺的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下述“5、停止条件”
的,则由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资金达到承诺的限额后,
公司股价仍未达到下述“5、停止条件”的,则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
义务。
    4、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1-1-6
    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后,公司依法实施回购方案。公司实施回购
方案前,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公司
回购的股票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5、停止条件
    在前述“2、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具体预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
价的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本人已转
                                      1-1-7
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
法赔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