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4-076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5 日 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9 日(周三)
3、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南延伸段)808 号,崇达大厦 19 层 3 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姜雪飞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8 人,代表股份 569,098,6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60,564,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84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4 人,代表股份 8,534,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8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5 人,代表股份 8,534,62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4 人,代表股份 8,534,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8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4、5 为特别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王东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8,020,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5%;
反对 97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10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56,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38%;反对 97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07%;弃权 10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4%。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7,906,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反对 1,018,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9%;弃权1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4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40%;反对 1,018,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9320%;弃权 1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1%。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7,895,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6%;
反对 1,08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0%;弃权1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31,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27%;反对 1,08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7381%;弃权 1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2%。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75,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
反对 1,35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8%;弃权6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8,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87%;反对 1,35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099%;弃权 6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14%。
关联股东余忠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827,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8%;
反对 5,205,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7%;弃权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3,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78%;反对 5,205,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0.9959%;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超颖、张大伟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