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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0-11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UNTAKCIRCUIT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C单元20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技术”、“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雪花(亦为董事)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忠、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承诺:
    姜曙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余忠、彭卫红、邓峻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超淦贸易有限公司、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姜雪飞、朱雪花、余忠、王剑峰、彭建均、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汪姜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如在该5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5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一)本公司的承诺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被摊薄时,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而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