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52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补选完成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6 月 02 日召
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补选肖竹兰女士、朱耀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在股东大会完成监事补选后,为保障公司监事会的顺利运行,公司于同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肖竹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如下:
1、监事会主席:肖竹兰女士
2、监事会成员:肖竹兰女士、朱耀利女士、魏真丽女士(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监事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监事会主席肖竹兰女士、监事朱耀利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附件: 监事人员简历
肖竹兰女士,中国国籍,1970年7月生,大专。1991年8月至1996年12月,任湖南省株洲县职业中专学校任会计专业教师 ;1997年1月至2005年2月任湖南省株洲县职业中专学校任会计专业教师兼学校会计;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任株洲仲秀商贸公司任会计;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任中联重科审计部任财务审计员;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任中联重科任审计部经营审计室主任; 2013年3月至
2014年4月 任中联重科任审计部部长助理;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任中联重科任审计部副部长;2015年8月至今,任中联重科任审计部部长。
肖竹兰女士在以下公司担任监事: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联重科建筑机械(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联重科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安徽中联重科基础施工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陕西中联西部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长沙中联智租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科销售有限公司;在湖南中宸钢品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截止本公告日,肖竹兰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审计部部长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朱耀利女士,中国国籍,1972年12月生,学士。1995年7月至1999年11月,任长沙锦纶厂办公室秘书;1999年12月至2002年5月,任长沙锦纶厂财务科会计;2002年6月至2003年7月,任长沙毛巾集团纺织印染厂财务处处长;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长沙建机院财务处中宸公司会计;2004年3月至2007年9月,任长沙建机院财务处中宸公司会计主管;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任中联重科派驻中宸公司财务经理;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任中联重科派驻特力液压公司财务经理;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任中联重科派驻中旺分公司财务经理;2011年12月至2014年7月,任中联重科派驻建筑起重机公司财务副经理;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任中联重科派驻起重机公司财务经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8月,任中联重科派驻中联重机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任中联重科派驻中联农机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任中联重科派驻中联农机财务负责人;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6月2日,任中联重科派驻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朱耀利女士在以下公司担任监事: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河南中联重科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联农事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常德中联农事服务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朱耀利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任职外,未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