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德时代”)签订《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于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平台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干法隔离膜及湿法隔离膜项目。平台公司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
80.00 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 亿元,其中,先由公司出资人民币 7.65 亿元设
立平台公司,在满足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后,宁德时代对平台公司增资人民币 7.35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平台公司 51%股权,宁德时代持有平台公司 49%股权。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平台公司设立后,由平台公司投资设立湿法隔离膜项目公司,并由平台公司与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西恩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干法隔离膜项目公司。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并签署相关决议、协议等法律文件。本次合作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宁德时代开展合作,旨在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双方的竞争优势,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与宁德时代开展合作的事项。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