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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2-21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山 东 赫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ANDONG HEAD CO., LTD.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398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55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和主要股东减持股份的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毕心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
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没有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意
向。
毕心德之妻杨爱菊及其女儿毕文娟、儿子毕
于东,毕心德之兄毕怡德等与毕心德有亲属关系
的二十名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赫达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持股 5%以上股东毕文娟还做出承诺:本人在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如果减持
的,则每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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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股东期间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 
本公司董事(毕心德、毕于东、毕松羚、杨
宝銮)、高级管理人员(毕于东、毕松羚、杨宝
銮、邱建军、毕耜新)分别做出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且上述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
诺。
监事(毕于壮)和核心技术人员(毕英德、
毕耜新、毕研恒)分别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次发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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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公司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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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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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毕心德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还遵守以公司董事身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但
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锁定期限不累加。
4、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
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毕心德之关联方的承诺
毕心德之妻杨爱菊及其女儿毕文娟、儿子毕于东,毕心德之兄毕怡德等与
毕心德有亲属关系的二十名股东分别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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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赫达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毕于东作为赫达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邱建军作为赫达股份的高级
管理人员,毕文娟作为赫达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还分别遵守以上述相应身
份作出的锁定承诺或持股意向承诺,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不累加。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毕心德、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高级管理人员(毕于
东、毕松羚、杨宝銮、邱建军、毕耜新)分别做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上述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
承诺。
5、董事毕心德作为赫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毕于东、高级管
理人员邱建军作为毕心德之关联方,还分别遵守以该等身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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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但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锁定期限不累加。
6、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
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
(四)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监事(毕于壮)和核心技术人员(毕英德、毕耜新、毕研恒)分别做出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
承诺。
4、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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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
除上述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
定,本次发行之前公司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