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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久科技: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4

恒久科技: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恒久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0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9 年 4 月 29 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恒
久科技”)与林章威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公司有意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林章威所持有的福建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22,897,000股股份,对应的股权比例为 71.26%(公告编号:2019-028)。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与林章威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约定,林章威应将其所持标的公司 22,897,000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71.26%)质押给公司,在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林章威支付人民币 4,000 万元作为收购林章威所持有标的公司 71.26%股权的订金。在正式股权收购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该等订金款项可作为公司向林章威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的一部分予以抵扣(公告编号:2019-034)。

    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与林章威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公司以支付现
金 139,664,517.25 元的方式购买林章威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22,897,000 股股份(占
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71.26%)。2019 年 12 月 31 日,林章威先生已将标的公司
22,897,000 股股权过户至公司。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 71.26%(公告编号:2019-070、2019-073、2019-081、2020-001)。

    2020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由于受国内疫情影响,延缓了林章威先生购买恒久科技股票行为的实施进程,并且公司通过咨询得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再受理《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的股份限售手续。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权收购协议》的 1.7.1 条、1.7.2.1 条、
1.7.2.2 条、1.5.3 条进行了修改,内容涉及林章威先生购入股票时限、限售安排以及公司收购价款 22%尾款的支付安排。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章威

    (二)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2808,证券简称:恒久科技。

    2、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闽保信息”,前身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
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C 区 10 号楼,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9026047X。

    3、乙方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2019 年 11 月 1 日,甲乙双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
议”),甲方以支付现金 139,664,517.25 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总价款”)的方式购买乙方所持有的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2,897,000 股股份,对应
的股权比例为 71.26%。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股份已全部交割完成,且福建
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闽保信息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71.26%。

    5、对于原协议之“1.7 部分股权收购款用于购入甲方股票的约定”,由于受
国内疫情影响,延缓了乙方行为的实施进程,且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不再受理原协议之“1.7.2 限售安排”中的约定股份限售手续,双方同意作出进一步补充约定。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将原协议第 1.7.1条修改为:

    在原协议 1.4.2 条的事项完成后 3 个月内,乙方应将该股权收购款中金额不
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购入甲方股票(股票简称:恒久科技,股票代码:002808)。乙方购入甲方股票可分多笔进行,购入的方式应为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受让等合法方式。

    第二条 将原协议第 1.7.2.1条修改为:

    乙方应在完成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最后一笔交易之日(以下简称“股份购买完成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所购入的恒久科技股份全部托管至甲方确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具体托管细节由甲乙双方及相关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将原协议第 1.7.2.2条修改为:

    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购入的甲方股份,乙方承诺:

    (1)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自股份购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2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4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6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80%;剩余股份可在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之后进行转让。

    (2)在股份购买完成之日后,购买股份若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恒久科技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人应将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而获得的收益无偿上缴给甲方。

    第四条 将原协议第 1.5.3 条修改为: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完成股份托管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
将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剩余的 22%,即 139,664,517.25 元×22%=30,726,193.79 元。

    第五条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面及时地履行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之义
务、责任、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给另一方带来的一切损失以及使另一方支付针对违约方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应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为开展本次收购而聘请各中介机构所支付的费用等。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补充协议产生或与本补
充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相关争议提请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为原协议的重要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除本补充协议约定事宜外,原协议继续有效。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盖章并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乙方
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交易事项的交易方是否能够及时履行协议约定之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但公司将严格监督,以防范交易方不及时履行协议约定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涉及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为公司与林章威先生协商一致的结果,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
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林章威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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