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06 深市 华锋股份


首页 公告 华锋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华锋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5

华锋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39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8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5、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6、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
成的公告》,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向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0.51 万股,授予价格 10.89 元/股,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本次授予股
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

  7、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姬永超离职,公司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21,60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及 109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59%。
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的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9、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王明勇、江海平、麦越峰、覃炳位、谢纪辉离职,公司对其获授的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 21,660 股拟进行回购注销。又因本公司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回购注销的股份数为 314,220。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1、鉴于王明勇、江海平、麦越峰、覃炳位、谢纪辉等五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鉴于本公司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规定的“以 2017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值较 2017 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 50%”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上述五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36,100 股,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对满足解锁条件的其中 40%即 14,440
股进行了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是上述已离职的五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1,660 股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五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104 名激励对象共获授限制性股票 1,047,400 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若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本次因未达到当期解除限售条件而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4,220 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89 元/股。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数量的 40%)予以解锁,并将 2017 年度现金分红的 40%分配给激励对象,剩余 60%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尚未划入激励对象账户。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仍为 10.89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作相应会计处理。

  3、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量和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应支付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款为 3,657,733.20 元,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176,239,202 股变更为 175,903,322 股。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0,596,068    40.06    -335,880      70,260,188  39.9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5,643,134    59.94                  105,643,134  60.06

 总股本          176,239,202    100.00  -335,880      175,903,322  1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最大限度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中五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五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660 股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行为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公司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规定的“以 2017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值较 2017 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 50%”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行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若达不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限制行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14,220 股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的行为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对上述两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行为表示同意。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中五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五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660 股予以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2、公司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规定的“以 2017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值较 2017 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 50%”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若达不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14,220 股予以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华锋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华锋股份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履行信息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