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06 深市 华锋股份


首页 公告 华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级筛选:

华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7-12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依据该决议,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截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上市后的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三、股东持有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转让的股票总数将不超过其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0%。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保证不因其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广东科创、汇海技术和端州城北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其在所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50%;转让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双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陈丽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谭惠忠、罗一帜、陈宇峰承诺:(1)自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端州城北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法人股,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由端州城北承担的禁售期义务。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经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制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已经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触发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条件出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所制订的实施方案通过相关审批手续后2个交易日公告实施方案,并在公告3个交易日后开始执行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并予以公告之日起12个月,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届满后,如公司股价仍未实现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股价稳定状态”)或再次触及触发条件的,由董事会依照本条相关规定制订新的股价稳定实施方案。
    3、公司董事会制订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本预案第二条所规定的三个步骤,并按照先后顺序依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步骤依次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出现触发条件后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方式、增持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
    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除非公司的股票已持续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5%,两者可任选其一。
    如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可暂停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可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可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5%;如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时,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并依照前述要求明确其是否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及其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并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其增持股票的情况报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此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回购公司股票。在启动股票回购方案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不低于1,000万元。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5倍。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时,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如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则当次股票回购方案可暂停实施,公司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可低于当次股票回购方案公告日前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1,000万元;如公司使用股票回购资金达到前述最低资金限额后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应在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由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报告。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实现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董事会应通知相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应按照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