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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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为2,000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上
限为1,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
行总量不超过2,000 万股。根据询价和网下申购情况,若预计新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超过本
次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的,符合老股转让条件的,公司将相应减少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如果
不符合老股转让条件的,公司拟将超募资金用于一般用途。若存在
老股转让的情形,公司股东谭帼英、汇海技术和陈丽君将按照发行
前持股比例计算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
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转让的股票
总数将不超过其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保证不因其的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
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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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广东科创、汇海技术和端州城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转让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其在所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日
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50%;转让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
大宗交易双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陈丽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
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
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谭惠忠、罗一帜、陈宇峰承诺:
(1)自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
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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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
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端州城
北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法人股,将由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由端州城北承担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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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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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依据该决议,关于本次发行
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截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由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股利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
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上市后的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
政策”。
三、股东持有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转让的
股票总数将不超过其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0%。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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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因其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
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广东科创、汇海技术和端州城北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其在所承诺的股票锁
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50%;转让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
易双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
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公司转让股
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陈丽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
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
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谭惠忠、罗一帜、陈宇峰承诺:(1)自发行人在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
开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前述股
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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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
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
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端州城北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法人股,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由端州城
北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