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令国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能够胜任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陈令国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谷 艳 周世勇
金永成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