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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05 深市 丰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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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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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丰元股份 股票代码: 002805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FENGYUAN CHEMICAL CO.,LTD.
(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122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 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二零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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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记盲目
跟风“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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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 发行人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赵光辉及其亲属赵凤芹、 赵广坡、 赵学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余 33 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赵光辉、 万福信、 刘艳、 邓燕、 张明春、 朱敏作为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其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赵光辉、 万福信、 刘艳、 邓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17 年 1 月 7 日)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即 2017 年 1 月 3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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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
作相应调整; 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 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
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则停止实施本阶
段股价稳定方案。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 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
顺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 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 公
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 则由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依次承担增持义务。 控股股东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 可自愿增持。 上述稳定
股份的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 36 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 以最近
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为准) 。 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
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2%, 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
净资产的 110%( 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时该等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
( 不包括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 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并及
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 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全体
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承诺在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内承担增持义务, 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以其承诺
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承诺在本次发行前持股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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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 2%以内承担增持义务, 控股股东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在三年限售期满解
禁时由公司零元回购上述数量的股票并注销。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增持义
务的, 公司从其未来两年的薪酬中按期扣除应发金额的 30%用于回购公司股票。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 准确、 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
真实、 准确、 完整。 若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 发行人将启动股份回购方
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 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股份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的
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 或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以孰高者为准(公司如有分红、 派息、 送
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该等
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并不超过 60 日。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
件真实、 准确、 完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 证券法》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法释[2003]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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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严
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
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两年内, 赵光辉拟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数量的 10%, 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五都投资拟减持全部所持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最近一
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达晨创世、 达晨盛世 100%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
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
等情况的, 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 大宗交
易、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 减持时, 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
持行为不得违反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若减持行为未履
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 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五、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一)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赵光辉、 五都投资、 达晨创世和达晨盛世出具《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如下:
“ 1.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均未
生产任何与丰元化学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 未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丰元化学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 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丰元化学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
生产任何与丰元化学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丰元化学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丰元化学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
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丰元化学存在关联关系期
间, 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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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 本公司/本人将向丰元化学赔偿
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六、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光辉已出具书面承诺, 如有关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主管
部门在任何时候依法要求补缴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其将承担连带责任, 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及其
子公司补缴, 并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的
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
七、 不占用公司资金、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一)为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公司股东利用其大股东地位从事损害公司或
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聘任了 3 名独立董事, 建
立并完善了《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首先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再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 为了防止和避免公司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情况发生, 公
司实际控制人赵光辉及主要法人股东五都投资、 达晨创世和达晨盛世已出具《 关
于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之承诺和保证函》 , 承诺如下:
1.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丰元化学之间的关联交易, 将严格禁止向丰元化学拆
借资金、 占用丰元化学资金或采取由丰元化学代垫款、 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丰元
化学资金, 对于丰元化学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将由丰元
化学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2. 对于未来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 本着平等互利、
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 公平合理地进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