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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1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2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预计发行股数:
2,7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项洪伟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
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3%,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
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
本公司股东李川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
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
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
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许端平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2)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全部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郭运华、孙建军、吴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毛大
炜、李亮、朱福元、周春华、浦洪达、许玉明、朱利明、孙向荣、秦专成、江波、
陈甜、申淑婷、华李康、乔惠忠、奚银龙、李岗、陆毅、吉伊创业、潇湘投资承
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运华、 孙
建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华李康以及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罗功武还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
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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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孙建军、李专元、
陈瑞建、陈建南还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
将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全部内容,
并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
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项洪伟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
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3%,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
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股东李川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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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
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
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许端平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2)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全部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郭运华、孙建军、吴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毛大
炜、李亮、朱福元、周春华、浦洪达、许玉明、朱利明、孙向荣、秦专成、江波、
陈甜、申淑婷、华李康、乔惠忠、奚银龙、李岗、陆毅、吉伊创业、潇湘投资承
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运华、孙
建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华李康以及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罗功武还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
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孙建军、李专元、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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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建、陈建南还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
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