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2,7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
预计发行股数: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9.52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6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项洪伟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股东李川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许端平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全部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郭运华、孙建军、吴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毛大炜、李亮、朱福元、周春华、浦洪达、许玉明、朱利明、孙向荣、秦专成、江波、陈甜、申淑婷、华李康、乔惠忠、奚银龙、李岗、陆毅、吉伊创业、潇湘投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运华、孙建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华李康以及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罗功武还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
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孙建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还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期: 2016年6月17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一、基本简称
公司、本公司、发行指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洪汇新材
发起人 指 本公司各发起人
洪汇化工 指 无锡市洪汇化工有限公司
洪汇树脂 指 无锡市洪汇树脂有限公司
吉伊创业 指 无锡市吉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潇湘投资 指 无锡市潇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郭运华、孙建军、吴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毛大炜、李
郭运华等23名自然 亮、朱福元、周春华、浦洪达、许玉明、朱利明、孙向荣、秦专
指
人 成、江波、陈甜、申淑婷、华李康、乔惠忠、奚银龙、李岗、陆
毅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江苏公证
公证天业 指 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世纪同仁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按照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发售的,将在深
本次发行 指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社会公众股之事宜
股票 指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指《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等全
《公司章程》(草案)指 面修订的《公司章程》,自公司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之日起生效
公司位于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山村(工业园区)的生产经营
老厂 指 基地
新厂 指 公司位于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的生产经营基地
报告期 指 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近三年 指 2013年、2014年、2015年
二、专业术语
氯乙烯单体与其它乙烯基类单体发生自由基聚合得到的共聚物,
主要有乙烯基二元共聚树脂、含羧基的乙烯基三元共聚树脂、含
特种氯乙烯共聚物指 羟基的乙烯基三元共聚树脂等氯醋共聚树脂、氯乙烯共聚乳液及
氯丙共聚乳液、氯醚树脂、氯偏树脂等
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主要有乙烯基二元共聚树脂、含羧基
氯醋共聚树脂 指 的乙烯基三元共聚树脂、含羟基的乙烯基三元共聚树脂等
氯乙烯-丙烯酸酯共聚乳液,主要有氯乙烯-醋酸乙烯-丙烯酸丁酯
氯丙共聚乳液 指 三元共聚乳液、氯乙烯-丙烯酸丁酯-有机硅三元共聚乳液、氯乙
烯-丙烯酸丁酯-环氧树脂三元共聚乳液等
氯偏共聚树脂 指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树脂
氯醚共聚树脂 指 氯乙烯-乙烯基异丁基醚树脂
二元系列 指 乙烯基二元共聚树脂,化学名称氯乙烯-醋酸乙烯二元共聚树脂
含羧基的乙烯基三元共聚树脂,化学名称氯乙烯-醋酸乙烯-马来
羧基三元系列 指 酸三元共聚树脂
含羟基的乙烯基三元共聚树脂,化学名称氯乙烯-醋酸乙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