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97 深市 第一创业


首页 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5日报送)
二级筛选: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2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2.19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1.89亿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以
下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
原则执行,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节。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
司、南海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 对于不存在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 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其新增股
份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
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
反承诺。持股日按照增资扩股、股权变更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
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及《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转持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2]102号)的规定,由本公司
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联席保荐人 (主承销商)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5年【】 月【】 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 股东
均承诺在以下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及《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京国
资产权[2012]102号)的规定,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股东名称
按中国证监会机构监
管要求承诺的新增股
权锁定期限
按《公司法》、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承诺的所持股份
锁定期限
2009 年 11 月 20 日受让一创有限股权的股东
1、福建省保诚合创担保有限公司
2、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自 2009 年 11 月 20 日
起锁定 48 个月 (已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0 年 1 月 19 日受让一创有限股权的股东
1、厦门市有兴商贸有限公司
2、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3、深圳市红山河投资有限公司
自2010年1 月19日 起
锁定48个月(已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010 年 7 月 2 日受让一创有限股权的股东
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自 2010 年 7 月 2 日起
锁定 48 个月(已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10 年 11 月 15 日受让一创有限股权的股东
深圳市红山河投资有限公司 自 2010 年 11 月 15 日
起锁定 48 个月 (已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2011 年 8 月 3 日增资的股东
1、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
2、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3、南海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福州景科投资有限公司
6、厦门市有兴商贸有限公司
7、广州市黄埔龙之泉实业有限公司
8、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9、福建省保诚合创担保有限公司
10、无锡通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1、北京太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北京泰达瑞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北京世纪创元投资有限公司
14、水晶投资有限公司
15、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
17、深圳市泉来实业有限公司
18、深圳市红山河投资有限公司
19、佛山市顺德金纺集团有限公司
20、北京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北京瀚成方泽投资有限公司
22、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3、北京中和嘉华投资有限公司
24、北京正联投资有限公司
25、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
26、江西康富置业有限公司
27、北京嘉润永利投资有限公司
28、上海国联投资有限公司
29、中国华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0、广州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
自 2011 年 8 月 3 日起
锁定 48 个月
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北
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海能兴(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其他股东
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1 年 11 月 3 日受让一创有限股权的股东
1、福州景科投资有限公司
2、深圳市仟叶汇融投资有限公司
自2011年11月3日起锁
定48个月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3、深圳市赫利丰原商贸有限公司
4、北京永信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5
、福建通明投资有限公司
6、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福建省康英医药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未增持的股东)
1、深圳市则天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西安保德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深圳市鑫隆生投资有限公司
4、广东华旭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
见书前三年内未增持
股权,无锁定要求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将通过公司回购股票
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应当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下同)。
2、稳定股价的目标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3、稳定股价的期间
首次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连续十二个月为一个稳定股价期间。上一个稳定
股价期间结束后, 启动条件再次满足之日起的连续十二个月为下一个稳定股价期
间。任何一个稳定股价期间的结束时间均不超过公司上市后三年。
4、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稳定股价期间的第一次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内制订本稳定股价期间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在履
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公司将在时间为 90
个自然日的实施期内实施。
实施期内,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实施期提前结束:( 1)
稳定股价的目标达成;( 2)稳定股价期间内,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已经
达到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如果实施期
没有提前结束,在该实施期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实施期结束后,如果启动条件再次满足,则自动进入下一个实施期,但下述
情况除外:稳定股价期间内,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已经达到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关于稳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
部内容。
2、本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 将对公司承诺的回
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无论发行任何违反行为包括放弃参会、投反
对票或弃权票等,均应视为投赞成票。 ”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
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华熙昕宇、首创集团、南海能兴、航民集
团承诺: “若第一创业上市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第一创业根据上述议案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本公司将积极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本公司
将严格履行该项承诺,无论发生任何违反行为包括放弃参会、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等,均应视为投赞成票。 ”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8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有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