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1-059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概述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宇通讯”)拟与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英飞尼迪贰号(珠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设立“珠海市英飞通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本基金运行期限为运行起始日起 5 年,根据基金经营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可延长2 年。2年延长期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期。
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新能源等方向的未上市公司股权、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协助公司推进业务战略布局与产业的整合。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
业,基金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 3 亿元人民币,分 3 期出资,首期 1 亿元,由英
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生效时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缴付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缴付期限
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比例
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 本基金分 3 期出
300 1% 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资,首期 1 亿
英飞尼迪贰号(珠海)创业投资 元。根据执行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0 54% 有限合伙人 务合伙人发出的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3500 45% 出资通知列明的
期限进行缴付。
合计 30,000 100% -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其他相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1、普通合伙人: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2)成立时间:2015 年 11 月 25 日
(3)法定代表人:赵学敏
(4)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K49U4G
(6)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5728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8)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 P1066129。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英飞尼迪贰号(珠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一致行动人。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有限合伙人:英飞尼迪贰号(珠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成立时间:2021 年 4 月 25 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 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70000 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6B6UT6C
(6)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73682(集中办公区)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等活动。
(8)英飞尼迪贰号(珠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依照《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SQT426】。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是英飞尼迪贰号(珠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一致行动人。英飞尼迪贰号(珠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市
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产业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规模:3亿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方式: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
5、出资额及出资进度:
基金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珠海市英飞通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生效后,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
的出资通知列明的期限进行缴付。合伙协议生效时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认
缴出资比例、缴付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缴付期限
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比例
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 本基金分 3 期出
300 1% 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资,首期 1 亿
英飞尼迪贰号(珠海)创业投资 元。根据执行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0 54% 有限合伙人 务合伙人发出的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3500 45% 出资通知列明的
期限进行缴付。
合计 30,000 100% - -
6、存续期限:基金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工商登记的经营期限为 8
年,运行期限为运行起始日起 5 年,根据基金经营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
定,可延长 2年。2 年延长期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期。
7、投资方向: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新能源等方向的未上市
公司股权、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
产。
8、退出机制:
(1)项目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投资企业的 IPO、新三板挂
牌转让、回购、兼并收购及清算等。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
密切关注基金企业项目投资的退出机会,并应适当、合理地依照法律法规及相
关协议的约定完成项目投资的退出。投资的退出时机、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与
退出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商定并形成有效决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履行相应的投资项目退出事宜。
(2)基金采取“先回本后分利”和“即退即分”原则,在基金单个项目投
资退出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对单个项目投资退出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
配,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按照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同等顺位的基
础上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直至该等分配额达到所有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当基金年化净收益率 i≤8%时,在满足上述情况下如有剩余,将剩余的可
分配收入按照所有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同等顺位的基础上分配给所有合伙
人,直至所有合伙人从基金累计获得,截止当前分配时点 8%基金年化净收益率
的基本收益。
当基金年化净收益率 i>8%时,在满足上述情况下如有剩余,将剩余可分配
收入的 80%按照所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在同等顺位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将剩
余可分配收入的 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业绩奖励。
(3)有限合伙人可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转让其合伙权益。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希望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 “有效转让”:
① 合伙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多于 48人;
② 转让方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执事务合伙人发出转让通知,且执行事
务合伙人书面同意该转让并且放弃了其在本协议下所享受的优先受让权;
③ 拟议中的受让人(“拟议受让人”)已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关于其
同意在转让的合伙权益被实现后受合伙协议约束及将遵守合伙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
④ 拟议受让人应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
(a)拟议受让人在该等转让之前已经是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或有限合伙人;或
(b)拟议受让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了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合理要求的文件、证件及信息,且已经通过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适合度评估);
⑤ 拟议受让人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若执行事务
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基金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条②至⑤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合伙权益转让为“有效转让”。
除转让方在其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发出的转让通知中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拟受让方为转让方关联人之情形外,对于根据合伙协议规定转让或退出的合伙权益,同等条件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指定其关联人受让该等合伙权益),但其他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任何优先受让权或优先购买权。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拟转让方可将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情形退伙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9、会计核算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基金交易项目的会计帐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