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JIANYI DECORATION GROUP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 19 层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SECURITIE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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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3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22.53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3 月 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12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定承
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海云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期满前直接持有的股份
数的 10%,且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严格
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上
述承诺不因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化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
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本公司股东刘珊、刘庆云、颜健昌、颜如珍、李淼泉、颜如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孙昀、陈景辉、郭杰、张杰、田力、温良茂、黄荥、牛承
峰、韩钰、张远松、王自友、高江峰、许刚、高国友、杨广生、郑启春、
赵昱、刘国平、李建荣、涂国发、许凯华、谢新青、阮民诗、樊华、深圳
市建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建艺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田锁占、徐浩然、朱蓉辉、徐牧、刘安玉、曾镇江、肖倞、林娟、刘
丽霞、唐正东、李永奇、李相成、赖德建、阎永平、张蕾、崔晓路、马立
雄、深圳市领航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水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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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佛山市凯鼎长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鼎信博成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吴江富坤赢通长
三角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深圳市德同富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海云、颜如珍、孙昀、刘珊、陈
景辉、杨广生、刘国平、田力、刘庆云、温良茂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
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
因素的影响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
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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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长城证券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长城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
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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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海云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期满前直接持有的股份数的 10%,且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地位的变化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
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本公司股东刘珊、刘庆云、颜健昌、颜如珍、李淼泉、颜如玉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孙昀、陈景辉、郭杰、张杰、田力、温良茂、黄荥、牛承峰、
韩钰、张远松、王自友、高江峰、许刚、高国友、杨广生、郑启春、赵昱、刘
国平、李建荣、涂国发、许凯华、谢新青、阮民诗、樊华、深圳市建艺仕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建艺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田锁占、徐
浩然、朱蓉辉、徐牧、刘安玉、曾镇江、肖倞、林娟、刘丽霞、唐正东、李永
奇、李相成、赖德建、阎永平、张蕾、崔晓路、马立雄、深圳市领航成长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水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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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佛山市凯鼎长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鼎信博成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吴江富坤赢通长三角科技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
德同富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海云、颜如珍、孙昀、刘珊、陈景辉、
杨广生、刘国平、田力、刘庆云、温良茂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因素的影响而终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
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
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公司股价因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则上
述股票收盘价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下同)。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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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并通知稳定措施相关履行义务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后或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在董事会决议后公告具体的实施方案。相关义务人应按照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通过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承诺的方式积极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股价稳定的义务人及具体措施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本项中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为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股价稳定
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为第二顺位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的最大金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
价稳定方案条件的,则由公司实施回购;公司回购到最大回购金额后,公司股价
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
若上述义务人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后仍未达到停止条件,则重新启动股价稳定预
案。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当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其将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告具体实施方案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规定如不能增持时,
则时间相应顺延),以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在二级市
场增持流通股股份,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
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且第一顺位义务人履行完毕其股价稳定
义务后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实施方案启动
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公司每十
二个月内回购资金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可动用流动资金的 20%。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承诺,当股价稳定第一顺位、第二
顺位义务人履行完毕其义务后仍未达到停止条件时,其将立即按照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确定的方案(根据规定如不能增持时,则时间相应顺延),以不高于股价稳
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及津贴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
股份,增持价格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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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
段股价稳定方案。
(五)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