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JIANYI DECORATION GROUP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 19 层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SECURITIES CO., LTD.
建艺装饰招股说明书摘要
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同时刊载于 www.cninfo.com.cn 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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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名词
本公司、公司、发
行人、建艺装饰 指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艺装饰有限 指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 1993 年 1 月 3 日
成立时的名称为“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2004 年 5
月 31 日更名为“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0 年
8 月 26 日更名为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领航投资 指 深圳市领航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
水源投资 指 深圳市水源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
佛山凯鼎 指 佛山市凯鼎长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建艺仕 指 深圳市建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建艺人 指 深圳市建艺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建艺材料 指 指深圳市建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建艺科技 指 指广东建艺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江苏建艺 指 江苏建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已注销
宁夏建艺 指 宁夏建艺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富山厚土 指 深圳市富山厚土建材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 指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苏宁集团 指 苏宁云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华润集团 指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万达集团 指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佳兆业集团 指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金地集团 指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中国银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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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建设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 2008 年中央“大部制”
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我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
务院组成部门。其前身为建设部,设立于 1988 年 3 月 28 日。本
招股说明书摘要中按照不同时间段,对该主管部委分别采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建设部”两个不同的称谓
保 荐 人 、 保 荐 机
构、主承销商、长
城证券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发行人会计
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3 年 5 月,“中瑞岳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并成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国浩、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
2013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12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6 次会议修正,自 2014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12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3 次会议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草案)》 指 经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
最近三年一期、报
告期 指 日至 2012 2015 年、 2013 年 9 月 年、 302014 日 年、 2015 年 1-9 月,即 2012 年 1 月 1
最近一年 指 2014 年,即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期 指 2015 年 1-9 月,即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社会公众股、 A 股 指 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2,030 万股 A 股的行为
上市 指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行为
专有名词
公共建筑 指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 (包括写字楼、 政府部门办公室等),
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
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
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
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
住宅精装修 指 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
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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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品、部件 指 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各种组合件、零部件的总称,包括木制品、
石材等
GRG 指 英文全称为 GlassFiber Reinforced Gypsum,中文为玻璃纤维加
强石膏板,是一种特殊改良纤维石膏装饰材料
招投标 指
招标和投标是指交易活动中的两个主要步骤。所谓招标是指招
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
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招
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
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鲁班奖 指
建筑工程鲁班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建筑装饰企业因其业务
特点,一般只能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鲁班奖的评选,本招股说
明书摘要中涉及的鲁班奖指公司参建装饰装修部分的工程项目获
得的鲁班奖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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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海云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
份数不超过期满前直接持有的股份数的 10%, 且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
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化而终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本公司股东刘珊、刘庆云、颜健昌、颜如珍、李淼泉、颜如玉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孙昀、陈景辉、郭杰、张杰、田力、温良茂、黄荥、牛承峰、韩
钰、张远松、王自友、高江峰、许刚、高国友、杨广生、郑启春、赵昱、刘国平、
李建荣、涂国发、许凯华、谢新青、阮民诗、樊华、深圳市建艺仕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深圳市建艺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田锁占、徐浩然、朱蓉
辉、徐牧、刘安玉、曾镇江、肖倞、林娟、刘丽霞、唐正东、李永奇、李相成、
赖德建、阎永平、张蕾、崔晓路、马立雄、深圳市领航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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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佛山市凯鼎长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鼎信博成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吴江富坤赢通长三角科技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德
同富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海云、颜如珍、孙昀、刘珊、陈景辉、
杨广生、刘国平、田力、温良茂、刘庆云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因素的影响而终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
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
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公司股价因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则上
述股票收盘价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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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公司董事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
事会会议并通知稳定措施相关履行义务人,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后或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在董事会决议后公告具体的实施方案。相关义务人应按照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通过的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承诺的方式积极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股价稳定的义务人及具体措施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本项中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为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股价稳定
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为第二顺位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