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1-063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的金额: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789,809 元及利息;山东省鑫银康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765,820 元及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华源”、“原告”)收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1202 民初
4272 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1202 民初 4273 号】》,现将相关进
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0 月,咸宁华源因与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东山华康”、“被告一”)
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山东省鑫银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康”、“被告二”)拖欠货款一案,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福建东山华康、鑫银康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2021 年 2 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1202 民初 4272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福建
东山华康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1,800,000 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
2021 年 6 月,福建东山华康、鑫银康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2021 年 7 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 12 民辖终 46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福
建东山华康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
2021 年 7 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 12 民辖终 47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鑫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银康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
2021 年 9 月,咸宁华源与福建东山华康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鑫银康拖欠货款一案,在咸宁市
咸安区人民法院开庭。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相关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1202 民初 4272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1789809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本案受理费 20908 元,减半收取 1045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1202 民初 4273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省鑫银康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765555.5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案受理费 11455 元,减半收取 5727.50 元,保全费 4420 元,由被告山东省鑫银康食品有限公
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 12 民辖终 46 号】》;
2、《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 12 民辖终 47 号】》;
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1202 民初 4272 号】》;
4、《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1202 民初 4273 号】》。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