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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包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12-30


              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HUAYUANPACKAGINGCO.,LTD.
             (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包装”、“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李炳兴、李志聪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陆杏坤、陆林才承诺:①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③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陆杏珍承诺:①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拥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辛易、沈华加、邵娜、高鹏承诺:①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③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发行人股东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晟裕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汉明紫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威程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小林、陈志奇、钱美华、沈利根、赵学红、沈国平、钱爱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本公司”)接受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国海证券向发行人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国海证券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及其他相关文件。
    国海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过错致使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审计机构。为本次发行,本所向发行人出具了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本所审核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天健承诺:如因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6、发行人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或“本公司”)接受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前身吴江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出具了《吴江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责任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国众联承诺:如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