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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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WANLI STONE STOCK CO ., LTD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 号宏业大厦8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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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发行股数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
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Finstone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锁
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
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董事长胡精沛及第三大股东、总裁邹
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
外,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
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
之五十。本人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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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上
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
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 %;在锁定
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
本公司第四大股东祥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在锁定期满后 12个月内,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本公司第五大股东连捷资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
内,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100 % 。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黄朝阳、朱著香、
刘志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
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
分之五十。本人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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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张振文、王双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4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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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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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
虑下列重大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公司已于2014年4 月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14年4
月17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发行方案的相关议
案,具体为: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 关于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议案> 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三)发行数量: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 5,000万股(含本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新
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 ;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不超过 5,000万股(含本数),新股发行数量
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2,100万
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最终
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为准。具体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决定;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有自愿设定 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情形,且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需由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时,则:符合公开转让条件的股东按照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
并依据询价结果确定的老股转让数量转让;股东连捷资本在本次发行时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确定可以转让的股份数量的40% 由高润投资转让,其余的
60% 由Finstone 转让;
(四)发行对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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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
(六)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通过询价方式, 并根据初步询价的情况
确定发行价格,具体发行价格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
据发行当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七)发行费用:公司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股份所得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
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用,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发行与上市时间: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由董事会与
相关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九)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经扣除有关发行上市费用)将投
资于以下项目:大理石深加工及技术改造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如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
(十一)本决议的有效期:本决议的有效期为18个月,自本决议获得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本次发行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不超过
5,000万股(含本数),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1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
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具体新股
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
结果和市场状况决定。
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司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股份所得
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用,届时公
司将按照其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相关股东签署费用分摊协议。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不会
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东持有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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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大股东Finstone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
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