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 奇信 公告编号:2022-080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披露
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就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述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受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一: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五:叶家豪
被告六:叶秀冬
被告七:叶洪孝
在福田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进行调解,公司于近日收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粤 0304 民初 18941 号],上述相关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 50,000,000 元、利息 248,972.56 元、罚息及复利合计
323,935.85 元(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
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7.95%的标准,自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减半后的受理费 146,231.25 元、保全费 5,000元、律师费 180,000 元);
2、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前向原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偿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3、被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债务,则涉案债权债务即行了结;如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有权自二被告逾期次日起就第一项确认的全额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按照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的顺序予以抵扣。
如果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6,231.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江西奇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按照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时间迳付原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241.60 万元(不含此次公告的涉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9.65%。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了公司与上述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