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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2月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2-05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QIXI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一、二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不超过6,0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  】万股和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
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及其
亲属叶秀冬、叶国英以及智大控股其他股东叶洪孝、
叶又升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亚太投资、宏富创投、汇智创投、衡盈
创投、飞腾基金以及公司董事周新凯承诺:自奇信股
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及其
亲属叶秀冬、叶国英、智大控股其他股东叶洪孝、叶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又升以及公司董事周新凯承诺: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
月。
自奇信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其减持期间,如奇
信股份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
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副董事长叶洪孝、董事周新
凯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
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2月3日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及其亲属叶秀冬、叶国英以及
智大控股其他股东叶洪孝、叶又升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董事周新凯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6个月。
自奇信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其减持期间,如奇信股份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
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东亚太投资、宏富创投、汇智创投、衡盈创投以及飞腾基金承诺:
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副董事长叶洪孝、董事周新凯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
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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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
以上承诺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自违约之日起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如有)由奇信股份直接用于执行未履
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其履
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制定并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
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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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本条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方案。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开源节流、优化公司薪酬体系及股权激励机制等方式提升公司业
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
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
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方案,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
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
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
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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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
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
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
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履行股价稳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的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
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应以其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
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应以其最低增持金额
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分红(如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
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股价稳定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
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