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期是因客观上受到疫情影响而做出的调整,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不可抗力因素且难以避免,基于公平原则,适当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二、 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期是因客观上受到疫情影响而做出的调整,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不可抗力因素且难以避免,基于公平原则,适当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期。
(二)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是基于全资子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苟娟琼____________
张 博____________
钟节平____________
202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