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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前次协议转让进展及本次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2

中坚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前次协议转让进展及本次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前次协议转让进展及本次拟协议转让部
          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前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未完成,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 市公司”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坚机
电”)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与上海桥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以 21.67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上海桥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此外本次中坚机电拟转让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转让事项能否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前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中坚机电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7,7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以 14.36 元/股的价格, 通过协
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伟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0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以 14.36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伟唯。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协议转让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书,但因为部分股份还需要跟质权人办理解质押手续,转让尚未完成。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的通知,获悉中坚机
电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与上海桥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以 21.67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上海桥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权益变动情况

  (一)协议转让完成前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1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吴明根、赵爱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前次协议转让股份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中坚机电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7,7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以 14.36 元/股的价格, 通过协
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伟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0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以 14.36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伟唯。截至目前,上述协议转让尚未完成。前次转让完成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前次协议转让前              前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中坚机电    68042700      51.55%        48242700      36.55%

王伟明      0              0            7788000      5.9%


王伟唯      115000        0.09%        12127000      9.19%

  (三)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情况

  中坚机电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与上海桥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以 21.67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上海桥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中坚机电    48242700      36.55%        41642700      31.55%

上海桥瀛企 0              0            6600000      5.00%

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坚机电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将由原来的 51.55%降至 31.55%;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将由原来的 66%降至46%,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吴明根、赵爱娱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协议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源路 906 号(自主申报)

  经营期限: 2009-05-15至 长期

  法定代表人:赵爱娱

  出资额:66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8912992XC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日用品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桥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277 号 5 楼

  经营期限:2022-02-14至 无固定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玖养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97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GNFL04R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品牌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6,600,000】股中坚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中坚科技总股本的 5%,转让价格为【21.67】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143,022,000】元(大写:【壹亿肆仟叁佰
受让该等股份。

  1.2  甲方将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和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转让价款系已经考虑标的股份所含权益一并转让因素的全部充分对价。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款项支付、股份交割

  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于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4500 万元】,于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12】个月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款。

  2.2  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全部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2.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转让提出意见的,双方应以完成交割为目标,在必要的范围内相应修订本协议。

  2.4  双方应当通力配合,尽快完成交割。
(三)税费

  3.1  双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声明、保证与承诺

  4.1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4.1.1  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
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4.1.2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外,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4.1.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持有标的股份系真实持有,甲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4.1.4  在过户之前,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将影响股份转让的第三方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或权益;在本协议签署时存在的,应在过户之前或者过户的同时予以解除;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4.1.5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一切对于本次转让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信息,所有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等可能导致乙方对本次交易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形,并就其提供时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存在任何误导。
  4.1.6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4.2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4.2.1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4.2.2  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4.2.3  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五)违约责任

  5.1  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交割的,构成甲方违约。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构成乙方违约。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依本条所获款项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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