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4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
性公告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 市公司”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坚机
电”)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与王伟明、王伟唯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7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以 14.36 元
/股的价格,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伟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
0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以 14.36 元/股的价格, 通过协议转让的
方式转让给王伟唯。
2.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此外本次中坚机电拟转让的股份中部分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转让事项能否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的通知,获悉中坚
机电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与与王伟明、王伟唯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7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以 14.36 元
/股的价格,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伟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
0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以 14.36 元/股的价格, 通过协议转让的
方式转让给王伟唯。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中坚机电 68042700 51.55% 48242700 36.55%
王伟明 0 0 7788000 5.9%
王伟唯 115000 0.09% 12127000 9.19%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坚机电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将由原来的 51.55%降至 36.55%;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将由原来的 66.01%降至 51.01%,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吴明根、赵爱娱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协议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源路 906 号(自主申报)
经营期限: 2009-05-15至 长期
法定代表人:赵爱娱
出资额:66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8912992XC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日
用品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 1 基本情况
姓名:王伟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08196305******
通讯地址:上海市零陵路 789 弄 4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受让方 2 基本情况
姓名:王伟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722196003****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股份转让协议 1 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7,788,000】股中坚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中坚科技总股本的 5.9%,转让价格为【14.36】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111835680】元(大写:【壹亿壹仟壹佰捌拾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份。
1.2 甲方将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和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转让价款系已经考虑
标的股份所含权益一并转让因素的全部充分对价。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款项支付、股份交割
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于本次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转让确认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2500 万元】,于股份交割完成后【3】个月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款。
2.2 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全部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2.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转让提出意见的,双方应以完成交割为目标,在必要的范围内相应修订本协议。
2.4 双方应当通力配合,尽快完成交割。
(三)税费
3.1 双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声明、保证与承诺
4.1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4.1.1 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4.1.2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外,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4.1.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持有标的股份系真实持有,甲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4.1.4 在过户之前,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将影响股份转让的第三方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或权益;在本协议签署时存在的,应在过户之前或者过户的同时予以解除;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4.1.5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一切对于本次转让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信息,所有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等可能导致乙方对本次交易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形,并就其提供时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存在任何误导。
4.1.6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4.2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4.2.1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4.2.2 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4.2.3 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五)违约责任
5.1 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交割的,构成甲方违约。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构成乙方违约。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依本条所获款项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
5.2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本条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影响履约方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
5.3 双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协议,如任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调查取证费等。
5.4 本条约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六)不可抗力、法律变动
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6.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6.3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的,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七)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7.2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以下简称“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续、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中坚科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保密
8.1 双方同意对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保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披露,除非法律、法规、有权的政府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另外规定或要求。
8.2 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协议完成之前或之后就本协议进行任何公告,但法律或者任何有权的管理部门要求或对方书面同意的公告除外,且该等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
8.3 任何一方已经依据以前的任何协议,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