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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石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25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石化”、“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等法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深圳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
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
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
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
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
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
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16,545.00万元,本次拟公开
发行股票不超过2,23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如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7月2日(T-3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
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30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1371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高科石化”,股票代码为002778,该
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
初始发行数量为1,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54%;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39.46%。
    3、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2,2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3%。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
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东吴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
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
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东吴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
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承诺函和核查表。如网下投
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
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7月1日(T-4日)至2015年7月2
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
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
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
小变动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50万股,且不超过1,350
万股,超过2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7、在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
载最终报价结果,将全部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
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
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如果
出现申购量、申报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
由晚到早进行排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剔除拟申购
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
与网下配售。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
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7月7日(T日)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
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7月7日(T日)。可参与T日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需在2015年7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
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
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
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
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东吴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6月25日(T-8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