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 项 报 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将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4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2,62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
价人民币 23.29 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610,663,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8,923,764.6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61,740,035.40 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56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累计投入的金额为
144,547,465.78 元,具体情况如下:以前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144,547,465.78 元,本年度未有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账户累计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
出的累计净额为 37,963,981.15 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服装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终止,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01,000,000.00 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于被担保方偿贷能力不足,海口联合农商银
行已强行划扣公司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利息 18,206.56 万元,上年被广州天河人民法院冻结的6,000.00万存单于2022年10月11日解冻并收回本金6,000.00万,利息 153.00 万,当日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从中划扣 3,006.56 万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天河人民法院从中执行 3,146.44 万元,期后因海口农商行存在异议天河人民法院将执行的 3,146.44 万元退回给海口农商行用于担保抵偿。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39,793,070.24
元,其中:超过董事会审批限额补充流动资金 39,793,070.24 元。上述超过董事会审批限额补充流动资金 39,793,070.24 元中,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划扣存放于 630001230900009040 账号的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8,000,000.00 元用于偿还借款。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天河人民法院执行共强制执行公开募集资金专户 126003505010001056、44149801040001755、694504640、630001230900009040 中 2,793,070.24 元用于抵偿借款;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833,480.53 元。
(二)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84 号文核准,本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30,698,204 股,每
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2.20 元。截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止,本公司
共募集资金 988,482,168.8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904,601.3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77,577,567.45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89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累计投入的金额
为 305,048,065.05 元,具体情况如下:以前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305,048,065.05 元,本年度未有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经证监会查明,公司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同时并未经过董事会审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违规使用金额为 18050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账户累计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
出的累计净额为 40,607,885.06 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于被担保方偿贷能力不足,海口联合农商银行
已强行划扣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 25,800.00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经董事会审批,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273,429,552.37 元,其中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划扣存放于 630001230900005683 账号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102,239,861.11 元用于偿还借款,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天河人民法院执行共强制执行账号 630001230900005683、755930062310907 非公开募集资金专户 3,370,691.16
元用于抵偿借款;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207,835.09 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揭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揭阳普宁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西市场支行、东亚银行(中国)揭阳支行、广东南粤银行揭阳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罗湖支行、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龙岗南湾支行、广东南粤银行揭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车公庙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浦发银行广州五羊支行(已销户)、中国建设银行普宁支行(已销户)、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已销户)、农业银行普宁西市场支行(已销户)、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流沙支行(已销户)、厦门国际银行珠海支行(已销户)、中国民生银行揭阳普宁广达支行(已销户)、浙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已销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为使公司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考虑到银企战略合作等因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经 201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上海浦发银行广州五羊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专户,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
集资金及截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衍生利息合计 88,415,240.00 元一并调整至上海
浦发银行广州五羊支行进行专户存储,同时注销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调整不涉及资金用途的变更,公司其它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经 2016 年 12 月 13 日柏堡龙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创意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由变更前实施主体柏堡龙变更为深圳星禾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禾时装”),“全球时尚设计生态圈项目”由变更前实施主体柏堡龙变更为星禾时装和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全球”)共
同实施。经 2017 年 4 月 27 日柏堡龙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衣全球主体整体吸收合并另一全资子公司星禾时装,吸收合并后,衣全球继续存续、
星禾时装依法注销。2017 年 7 月 18 日完成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创意设计
中心建设项目”及“全球时尚设计生态圈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衣全球。根据以上决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银行签订了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专户,将原募集资金专户部分募集资金及衍生利息调整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同时注销了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该调整不涉及资金用途的变更。
根据上述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1)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2)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3)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开发行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初始存放金
银行名称 账号 2022/12/31 存储方式
额
广发银行揭阳支行 126003505010001056 122.68 活期
中国农业银行普宁西市场支行 44149801040001755 74.27 活期
初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