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70 号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及实际
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9.00%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陈伟雄、陈娜娜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 9.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由其行使且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说明以下事项: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七条规定,被收
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你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函的回复》,你公司 4.7 亿元违规担保是陈伟雄、陈娜娜等 5 名董事违反规定与银行签署相关协议,对于你公司违规担保事项造成的损失,陈伟雄、陈娜娜向本所提交《承诺函》,承诺以自有资产进行弥补。
2018 年至 2020 年,你公司累计对四家供应商提供借款 25.43 亿元,
至今有 13.71 亿元未收回,该对外提供借款事项系陈伟雄与借款方协商后签订借款协议,公司根据协议进行付款。
在此情况下,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此次控制权转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消除损害是否具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及期限,相关措施是否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请你公司董事会说明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被实际控制人侵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董事就履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公告,本次表决权委托后中泰集团持有你公司 29%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陈伟雄、陈娜娜夫妇持有你公司 9.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泰集团之控股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请说明:
(1)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查并逐项说明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夫妇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说明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应期限、解除条件,如否,请提供充分、客观证明材料。
(2)请结合问题(1)回复说明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否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并结合陈伟雄、陈娜娜夫妇保留 9.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安排,说明该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规避要约收购的意图,如否,
请说明理由。
(3)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此次表决权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经各方协商一致,委托期限可予以变更。请明确说明委托期限可变更与不可撤销地委托表决权的具体含义。
3、根据公告,陈伟雄、陈娜娜夫妇所持你公司 205,101,013 股股
份均已办理股份质押,占其所持你公司股份的 100%,请你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名称、数量、起始时间、期限、融资金额、平仓线等情况,并逐一说明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否需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请结合上述股份平仓线情况说明上述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司法处置的风险,在存在此类风险情况下,你公司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4、根据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10.3 条约定了甲方(中泰
集团)有权单方通知乙方(陈伟雄、陈娜娜)解除该协议的事项,第10.4 条约定了乙方的解除权。
(1)请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10.3 条说明此次表决权委托的撤销是否存在其他前置条件,结合第 10.3.6 条、第 10.4 条具体说明是否存在协议双方利用兜底条款单方面取消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合作协议》第 3.2 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撤回表决权委托。”,但《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10.4 条却规定了乙方的解除权,这二者间是否存在表述矛盾。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进一步说明若协议双方产生分歧,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你公司是
否存在利用委托表决权炒作股价的情形。
5、请自查并说明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交易对价,若是,说明交易对价是否公允,若否,说明本次无条件、无对价转让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中泰集团与陈伟雄、陈娜娜之间除公告内容外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约定,后续是否存在股份转让的计划或安排,若有,相关股份转让是否受限、是否违反陈伟雄、陈娜娜前期所作的承诺。
6、根据《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九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根据你公司前期公
告,你公司、陈伟雄及陈娜娜等八名董监高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9 号)。请说明陈伟雄、陈娜娜是否可能面临被中小股东起诉并要求赔偿的风险,其所持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的风险,是否可能对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及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请充分提示风险。
7、根据公告,中泰集团将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根据《合作协议》第 5.2.3 条,乙方(陈伟雄、陈娜娜)应全力协调解决丙方(上市公司)面临的证监会调查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供应商借款、担保等问题,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赔偿责任。请以表格形式列示公司目前需要化解的债务风险问题,并分别列示中泰集团及陈伟雄、陈娜娜夫妇对于每一事项的解决措施、
解决期限。
8、根据公告,中泰集团有权向你公司推荐不少于 4 名董事及 1
名监事。请结合后续提名安排及具体时间、候选人背景及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管理层选任计划、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安排等,说明中泰集团是否对你公司形成有效控制,以及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合理、充分。
9、请说明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具体过程、参与筹划人员及在信息保密方面采取的措施,并结合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近一个月内的交易情况,自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请你公司报备完整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和本次交易进程的备忘录。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1 月 9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
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