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0月 2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9 号),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王琦先生、林晓如女士、江伟荣先生、黄莉菲女士、贝继伟先生、李义江先生: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力予以告知。
经查明,柏堡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的虚假记载
1、柏堡龙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 年至 2018
年柏堡龙累 计虚增营 业收入 1,276,355,996.12 元,累 计虚增利 润总额
410,277,766.64 元。其中:201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5,917,290.72 元,虚增利润
总额 47,850,914.29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40.47%,虚增净利润41,231,995.56 元;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4,377,724.44 元,虚增利润总额63,285,230.33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50.83%,虚增净利润 54,584,161.71
元;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071,376.03 元,虚增利润总额 96,164,052.80 元,
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68.25%,虚增净利润 82,810,982.80 元;2016 年 1 月
至 9 月虚增营业收入 208,028,265.83 元,虚增利润总额 64,920,038.15 元,占
柏堡龙当期利润总额的 69.43%,虚增净利润 54,922,705.25 元;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237,158,723.23 元,虚增利润总额 77,338,156.66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56.86%,虚增净利润 67,310,030.27 元;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243,190,547.39 元,虚增利润总额 71,847,751.78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
的 48.48%,虚增净利润 62,681,770.92 元;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1,640,334.31
元,虚增利润总额 53,791,660.78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24.67%,虚增净利润 47,282,316.43 元,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 年至 2014 年)、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
告期 2013 年至 2016 年 1-9 月)、2015 年至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柏堡龙涉嫌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柏堡龙涉嫌通过伪造入帐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其中 2012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74,177,440.20 元,2013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
行存款 105,269,056.89 元,2014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228,713,271.09 元,
2015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261,975,314.92 元,2016 年 9 月 30 日虚假记载
银行存款 434,150,138.57 元,2018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737,975,363.28元,2019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1,097,554,969.81 元,占柏堡龙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16.84%、20.63%、39.07%、20.80%、29.26%、24.38%、34.93%,
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 2012 年至 2014 年)、2016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 2013 年至 2016 年 1-9
月)、2015 年、2018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外,柏堡龙银行存款 2012 年至
2016 年、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与银行流水实际发生额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导致柏堡龙披露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柏堡龙涉嫌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
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柏堡龙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全球)的在建工程-深圳柏堡龙衣全球项目(含创意设计中心项目及全球时尚设计生态圈项目)累
计预付工程款 3.3 亿元,其中 2017 年支付 1.1 亿元,2018 年支付 2.2 亿元(募
集资金)。上述预付工程款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均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上述累计预付工程款 3.3 亿元中 2.835 亿元最终转入给柏堡龙所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柏堡龙体外资金循环等用途。柏堡龙在 2017 年至 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三)柏堡龙涉嫌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柏堡龙于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期间,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3 笔,担保金额合计 11 亿元。截
止 2021 年 4 月底,已解除担保责任 7.5 亿元,尚余担保金额 3.5 亿元。
2018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 7 笔,
担保金额 2.9 亿元;2019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
担保事项 14 笔,担保金额 4.2 亿元;2020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 12 笔,担保金额 3.9 亿元。
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披露 7 笔对外担保(均在
2018 年发生),金额合计 2.9 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 2019 年年报披露对外
担保共 21 笔(其中 2018 年发生 7 笔,2019 年发生 14 笔),金额合计 7.1 亿元
(其中 2018 年发生 2.9 亿元,2019 年发生 4.2 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外担保 16 笔(包括 2019 年下半年发生 14 笔 4.2 亿,2020 年
上半年发生 2 笔 4000 万),金额合计 4.6 亿元。柏堡龙在 2020 年年报中公告了
4.7 亿元的对外担保情况,但仍存在 11 笔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的对外
担保,金额合计 3.4 亿元。同时,相关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2005 年 11 月 14 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规定,柏堡龙应当
及时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柏堡龙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
项。柏堡龙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以
及 2020 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银行流水、会计帐套、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柏堡龙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柏堡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柏堡龙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娜娜,柏堡龙时任财务总监王琦,柏堡龙时任监事林晓如知悉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陈伟雄、陈娜娜、王琦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晓如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在柏堡龙相关报送的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系柏
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娜娜、陈伟雄是
柏堡龙 2018 至 2020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主要参与者,系柏堡龙 2018
至 2020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知悉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相关董事会决议,系柏堡龙2018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柏堡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2、对陈伟雄、陈娜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
3、对王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4、对林晓如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江伟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6、对黄莉菲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7、对贝继伟、李义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陈伟雄、陈娜娜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陈伟雄、陈娜娜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王琦、江伟荣、林晓如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王琦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江伟荣、林晓如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