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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路通: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0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普路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布)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颁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参与条件、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询价及配售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商业服务业(L7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85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6月15日(T-3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即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8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6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普路通”,股票代码为“00276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A股数量不超过1,850万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1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量,即7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英证券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华英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可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具体请见本公告“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时需提供材料”。
    只有符合华英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承诺和配售资质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供的材料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配售对象,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其询价、配售资格。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12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6月12日(T-4日)、6月15日(T-3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的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拟申购总量的10%。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发行价格确定之后,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申报为“有效报价”。有关申购量剔除原则、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的确定,请见本公告“五、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
    8、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T日)的9:30-15:00。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入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以下简称“入围数量”)。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足额及时缴纳申购款,若配售对象具有“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入围数量的,将被视为违约,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
    9、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T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按照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
具体申购办法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将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合并计算。
    深交所根据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在2015年6月16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申购上限不超过7,400股,即不超过网上发行总股数的千分之一。有关网上市值申购的具体安排及要求请见2015年6月17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10、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论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于2015年6月19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八、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2、网下申购结束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在提供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并确定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数量。具体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信息将于2015年6月23日(T+2日)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具体配售原则及方式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
    13、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的,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