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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5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Prolto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大厦 2003-200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
发行概况
1、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1,85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
目资金需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 目前符合老股转让条件的股东均无
意向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售老股,仅在证券监管政策要求或构成公司本
次上市必须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协商,公司可以相应减少本次新
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按照持股
比例(即该股东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届时符合条件可以公开发售股份的全体股
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555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
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3、每股面值:1.00 元
4、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初步询
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主体: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目前符合老股转让条件的股东均无意
向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售老股,仅在证券监管政策要求或构成公司本次
上市必须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可相应减少新股发
行数量,同时由公司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份,以确保发行
声  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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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股数量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符合条件的股东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届时具
有转让股权资格的股东,并且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
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6、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发行后总股本:本次股票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7,400 万股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
勇还承诺:在前述承诺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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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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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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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 “风险因素” 部分,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2014  年 3 月 25 日,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 目前符合老股转
让条件的股东均无意向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售老股,仅在证券监管政策
要求或构成公司本次上市必须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
司可以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数量,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即该股东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届时符合条件可以
公开发售股份的全体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555 万股, 且
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
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
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司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股份所得
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用,届时公
司将按照其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相关股东签署费用分摊协议。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
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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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
勇还承诺:在前述承诺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
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
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
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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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上述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