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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5-25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LANDAI POWERTRAIN CORP., LTD.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5,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  20,8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6月2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堂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的股
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重庆黛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友合利华投资管理中心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在本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小红、黄柏洪、
丁家海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均承诺在
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公司
股份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自本公司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中所述
之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5月22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堂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5%,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重庆黛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北京友合利华投资管理中心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50%,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
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5、在本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小红、黄柏洪、丁家海承诺:自本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
整);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7、在本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均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公司股份占
其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提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为《预
案》):
如果本次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
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
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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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通过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自启动回购方案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为
稳定股价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
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
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
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控股股东朱堂福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朱堂福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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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
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除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30%
(税后,下同)。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