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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5-25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LANDAI POWERTRAIN CORP., LTD.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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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
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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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涉及的简称和术语与招股意向书的释义相同。
一、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堂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5%,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重庆黛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北京友合利华投资管理中心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50%,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
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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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小红、黄柏洪、丁家海承诺:自本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
整);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7、在本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均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公司股份占
其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
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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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通过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自启动回购方案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为
稳定股价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
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
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后的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
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控股股东朱堂福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朱堂福单
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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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
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除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30%
(税后,下同)。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
义务。
③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
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
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朱堂福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限售
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
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
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
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之日
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
人每月薪酬的3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
公司已获得薪酬的3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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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
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
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的 30天内,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
序,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股份的数量按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
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朱堂福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
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的30天内,本人将
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
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股份的数量按本次
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老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
续。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
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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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