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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4

凤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同意《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是符合公司未来规划和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和能力,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体现出了良好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华勇                  李  健                  钟  刚

                                                    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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