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审阅结果,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11,622,616.56 元。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华勇 李 健 钟 刚
202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