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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尚展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4-15

                 ShenzhenESUNDisplayCo.,Ltd.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三层B3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开兵承诺:截止易尚展示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易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易尚展示回购。
    2、公司股东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基强、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谢志远、刘振基、吕群英、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庄伟雄、李志威、郑惠贤、林泽文、陈鸿程、吴彪、李伟承诺:截止易尚展示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易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易尚展示回购。
    3、除以上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梦龙、王玉政、向开兵、吴彪、林泽文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除以上锁定期外,公司股东李伟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除以上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梦龙、王玉政、向开兵、吴彪、林泽文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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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为易尚展示所有;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一、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二、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开兵承诺:一、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二、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如本人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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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及在公司领取的薪酬,直至本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止。
四、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2、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董事林泽文、吴彪、监事彭康鑫、江文彬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相关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董事林泽文、吴彪、监事彭康鑫、江文彬承诺:一、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及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补贴,直至本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止。三、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3、公司董事林晓帆、独立董事王晓玲、赵晋琳、周蕊及监事李冬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林晓帆、独立董事王晓玲、赵晋琳、周蕊及监事李冬承诺:一、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补贴,直至本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止。三、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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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实施股份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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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果在12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④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公司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