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2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津药业”)与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科技”)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事项,被三七科技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 0102 民初 1364 号、
(2020)云 0102 民初 1505 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事项
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08)。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通过本诉讼事项第三人(即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
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7)。
2021 年 4 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获受
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0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
云 01 民终 8182 号、(2021)云 01 民终 8224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的上诉请
求获支持。
根据该两项《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 0102 民初 1364 号民事判决、(2020)云 0102 民初 1505 号民事判决,并将两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本次诉讼将重新进入一审程序,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1 民终 8182 号《民事裁定书》;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1 民终 8224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