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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津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3-11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高路21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至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单元)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关注
下列提示:
    一、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000 万股,本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1,67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9%。公司原股东在
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为6,675万股。
    二、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群星投资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立兴实业和惠鑫盛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作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群星投资股东樊献俄(实际控制人)、邱
钊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昆明群星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也不由
昆明群星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股份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
再卖出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本公司董事的立兴实业股东周晓南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香港立兴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也不由香
港立兴实业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股份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
不再卖出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惠鑫盛股东樊艳丽、李亚鹤、杨瑞
仙、蔡海萍、窦文庆承诺:
     “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云南惠鑫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也不由
云南惠鑫盛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股份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
月内不再卖出股份公司股份;若本人从股份公司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群星投资、实际控制人樊献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均出具相关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出具相关承诺,如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之“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十二、
发行人的重要承诺”及“十三、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四、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具
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
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股利分配政策”。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不影响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
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