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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74 号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 世龙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2020 年 12 月 2 日, 公司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审议议案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未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
2、 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
容为“公司不能接受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
化高科”)、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 公章的
文件”。 通知书涉及公司 5%以上股东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公司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迟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通知书内容。
3、 2021 年 5 月 16 日,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电化高科、 大龙实
业提请增加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临
时提案内容,且未及时披露拒绝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具体理由、依据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4、 2021 年 8 月 13 日, 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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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法院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李宗标使用申请人乐平市龙
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公章或者以申请人
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申请人行使权利
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迟至 2021 年 8
月 26日才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披露通知
书内容。
5、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
书》。 法院要求公司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前更正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迟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才予以更正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 本所提醒你公司: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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