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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世龙实业: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111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于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召开专题会议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切实进行整改,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专项整改的总体工作安排

  为更好地落实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中相关整改要求,公司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由董事长汪国清先生牵头的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由汪国清先生担任组长,全面统筹开展本次整改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并逐项提出整改计划,同时要求整改责任人针对《决定书》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自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进
行督促检查,做到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公司的整改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规范运作问题

    1、相关董事会会议未提供充分资料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宜云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提议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00 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议案内容为“董事会拟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
举,各位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未提供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情况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届满,由于公司持股
5%以上大股东江西大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和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内部在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一事上始终无法协调,亦未提供相关候选人的名单、任职资格等材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为依法依规地推动公司换届选举工作,时任董事长刘宜云提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其提交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意仅拟在启动公司换届选举工作,而非正式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进行换届选举。

    整改措施:

  在今后发出召开会议通知后,董事会将加强与各位董事的沟通与说明,避免产生因表述不到位导致董事对于议题产生误解的现象,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
公司合规治理及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

    2、相关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较短

    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董事长曾道龙根据世龙实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
提议并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7 月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 2 日,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世龙实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情况说明: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交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关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关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提出的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提案及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及《关于监事会附条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议案》,监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作出相关决议并通知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于 2021 年 7 月 3 日上传相
关决议公告,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告编号:2021-040)。
  根据监事会主席冯汉华先生于2021年7月2日发送至时任董事会秘书的《关于提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相关要求,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推延至2021年7月9日以紧急事项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1 日召开,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 2 日,违反了相关
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已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门员工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培训。同时,公司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也将提前征集近阶段需审议的议案,提醒相关人员提前提交议案并及时做好审议规划,避免因议案决策时间较紧而导致匆忙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的情况,更好地保障公司董事、监事的知情权。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

    3、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披露新增临时提案相关内容

    2021 年 5 月 16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
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世龙实业董事会提请增加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
案》。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
就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海清、刘宜云返还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公司公章、证照纠纷案作出的(2020)赣 0281 民初 3176

号、(2020)赣 0281 民初 2900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向世龙实业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认定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未披露将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中“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条的规定。

    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电化高科和大龙实业关于申请人、张海清公司证
照返还纠纷诉讼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2020)赣
0281 民初 2900 号、3176 号民事裁定书,禁止申请人、张海清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大龙实业及电化高科利益的情况下使用
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2021 年 1 月 7 日,时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乐平
市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公司“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时任董事会秘书章慧琳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时任
董事长刘宜云,亦未对该事项进行披露。直至 2021 年 5 月 16 日,公司股东大龙
实业及控股股东电化高科向董事会提请增加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时任董事会秘书才以上述 2021 年 1 月 7 日收到的法院通知及相关裁定书为由,
认定相关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 号)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特别提示段中,将相关情况予以了概述说明,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整改措施:

  1、针对上述公司未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提案相关内容的情况,公司即刻责成信息披露内部稽查小组,制定内部信息披露责任清单,完善信息披露内部审批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信息披露意识,落实信息披露责任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制度,全面梳理公司三会文件、三会会议的召集及审议重要事项、特殊事项及紧急事项等程序,形成并制定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备忘录,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备忘录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

  3、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强化内外培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三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1、延期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内容

    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乐平市人民
法院通知书》,通知世龙实业“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
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
司迟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乐平市
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情况说明:

  详见上述(一)董事会、股东大会规范运作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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